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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字第1056300207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條、第二條條文(原名稱: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七十五條(審查費查驗費及證照費之收取)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審核、查驗、核發、換發證照,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查驗 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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