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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中華民國93年5月5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二字第093062236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五條
  • 廣播電視法 第五十條之一(規費收取)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審查、核發、換發、補發證照,應向申請者收取審查 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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