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二字第0960620876Z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五條
  •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會商持有公股之政府機關(構)、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 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向行政院提出公股釋出計畫。變更時,亦同。 政府機關(構)、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應依行政院核定之公股釋出 計畫釋股。 非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於廣播電視法施行前製作播送之節目,應視為文化資產者;其保存 、使用及著作財產權授權之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