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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十三條(進修計畫之核定及變更)
各機關學校應視業務需要擬定公務人員進修計畫,循預算程序辦理。 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進修計畫執行,未報經各主管機關核准 ,不得變更。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人事行政/考核獎懲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5006254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二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