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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人事行政/待遇福利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1140011162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條條文及第六條附表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三十五條之一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者,應給 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終身照護。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 項情形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照護。 前二項之照護標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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