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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組織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71661626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條文
  • 人體研究法 第七條

    審查會應置委員五人以上,包含法律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研究機構以外人士應達五 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審查會開會時,得邀請研究計畫相關領域專家,或研究對象所屬特定群體之代表列席陳述 意見。 審查會之組織、議事、審查程序與範圍、利益迴避原則、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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