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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組織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41260837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 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 第二十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法規會:辦理相關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事項,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辦理本部附屬醫療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管理及監督事項 ,置執行長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辦理衛生及福利人員訓練事項,置主任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 四、國民年金監理會: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之監督及保險爭議事項之審議,置執行秘書一 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五、全民健康保險會:辦理全民健康保險費率、給付範圍之審議及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協定 分配事項,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六、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保險人核定之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之審議,置執行秘 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七、國際合作組:辦理衛生福利國際、兩岸合作與相關國際組織參與之規劃及推動事項,置 主任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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