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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60101297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 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三條(安養機構等場所之防治措施)

    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矯正機關及其他類似場所,對於 接受安養、養護、收容或矯正之人,應善盡健康管理及照護之責任。 前項機關(構)及場所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感染管制工作,防範機關(構)或場所內 發生感染;對於主管機關進行之輔導及查核,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一項機關(構)及場所執行感染管制之措施、受查核機關(構)及場所、主管機關之查核 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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