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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二十三條(外傷用藥品醫材動員準備)
為因應戰爭、災害需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應結合施政,輔導公、民營醫 院完成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 對於前項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各公、民營醫院應配合辦理。 有關藥品醫材儲備之品項、數量、更新及動員管制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會同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