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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95085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二條,自發布日施行
  •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由各級主管機關 或委任、委託經認可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受委任、委託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認證;必要時 ,其認證工作,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二項有關檢驗之委託、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證之條件與程序、委託辦理認證 工作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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