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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10360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三十二條,自發布日施行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檢驗及認證機關)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由各級主管機關或 委任、委託經認可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受委任、委託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認證;必要時, 其認證工作,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二項有關檢驗之委託、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證之條件與程序、委託辦理認證工 作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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