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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3130074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七條,自發布日施行
  • 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七條(許可證之申請)

    製造、輸入健康食品,應將其成分、規格、作用與功效、製程概要、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 關資料與證件,連同標籤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發 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前項規定所稱證書費,係指申請查驗登記發給、換發或補發許可證之費用;所稱查驗費,係 指審查費及檢驗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之健康食品,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具備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變更登記,並繳納審查費。 第一項規定之查驗,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其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申請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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