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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6040644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五條
  • 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三條(健康食品之要件)

    依本法之規定申請查驗登記之健康食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 一、經科學化之安全及保健功效評估試驗,證明無害人體健康,且成分具有明確保健功效; 其保健功效成分依現有技術無法確定者,得依申請人所列舉具該保健功效之各項原料及 佐證文獻,由中央主管機關評估認定之。 二、成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第一項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及規格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 主管機關未定之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得由學術研究單位提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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