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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2130132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113年1月1日施行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十八條(食品添加物相關標準之訂定)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標準之訂定,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限制,且依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 估,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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