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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5130129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三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食品原料阿拉伯樹膠衛生標準)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十七條(食品衛生安全標準之訂定)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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