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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7130244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條,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九條(產品原材料來源及流向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並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資料)

    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 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之正確性,應就前 項之業者,依溯源之必要性,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第二項之追溯或追蹤系統,食品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 之資料,其電子申報方式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保存文件種類與期間及第二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記錄之事項、查核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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