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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302564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六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自發布日施行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對於安全風險程度較高之食品加強控管;複方食品添加物應檢附之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管控安全風險程度較高之食品,得於其輸入前,實施系統性查核。 前項實施系統性查核之產品範圍、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源頭管理需要或因個別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得派員至境外,查核該輸入食 品之衛生安全管理等事項。 食品業者輸入食品添加物,其屬複方者,應檢附原產國之製造廠商或負責廠商出具之產品成 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生證明,供各級主管機關查核。但屬香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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