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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31204476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自發布日後三個月施行,但第五條不得以開罐價為促銷之規定,其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產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之限制或禁止)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 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 ,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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