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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31300477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31503029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七條,自發布日施行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二十條

    屠宰場內畜禽屠宰及分切之衛生查核,由農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運送過程之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於交付食品業者後之衛生查核,由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食品業者所持有之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 、輸入或輸出之衛生管理,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項衛生查核之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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