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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318003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四條,自103年7月1日施行
  • 規費法 第十條(收費基準之計費原則)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 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 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 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之一

    食品藥物局依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核發管制藥品使用執照、管制藥品登記證,得 收取費用;其費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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