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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60001012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四條條文
  • 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八條

    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 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其實施對象、範圍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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