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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7000099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四條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四條

    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 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相關權益保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感染者所從事之工作,為避免其傳染於人,得予必要之執業執行規範。 非經感染者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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