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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保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120760313E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六條,自112年3月22日施行
  • 菸害防制法 第四十二條

    未滿二十歲之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吸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 場。 未滿二十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 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 監護人。 第一項戒菸教育之實施方式、內容、時數、執行單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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