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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保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12076038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九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戒菸服務補助獎勵辦法)
  • 菸害防制法 第二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醫事機構及公益團體提供戒菸服務,並得予以補助。 各級主管機關得對前項績優醫事機構及公益團體予以獎勵。 第一項受指定醫事機構、公益團體之資格、得辦理之服務範圍、補助之方 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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