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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
第十六條(優生保健費用之減免及補助)
接受本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所定之優生保健措施者,政府得減免或補助其 費用。 前項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行之。
接受本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所定之優生保健措施者,政府得減免或補助其 費用。 前項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