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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保健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098030015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 癌症防治法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提報癌症相關資料之義務)

    為建立癌症防治相關資料庫,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所委託之學術研究機構, 提報下列資料: 一、新發生之癌症個案與期別等相關診斷及治療資料。 二、癌症篩檢陽性個案之後續確診及治療資料。 三、經由病理切片證實及經其他檢查、檢驗有效推定診斷為癌症之個案資料。 四、癌症死亡資料。 五、其他因推廣癌症防治業務所需資料。 前項資料提報之期限、格式、給付癌症防治醫療機構之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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