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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保健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09606006732號、內政部臺內社字第097000988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七條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一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醫療資源,提供身心障礙者健康維護及生育保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依健康檢查結 果及身心障礙者意願,提供追蹤服務。 前項保健服務、追蹤服務、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之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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