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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保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120760300O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七條,自112年6月22日施行
  • 菸害防制法 第十三條

    販賣菸品之場所,應於明顯處標示第九條第二項前段、第十六條第一項及 第十七條意旨之警示圖文。 展示菸品或菸品容器,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限。 前二項標示、展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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