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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6126057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除第六條自107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五十六條(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之期限及程序)

    保險對象依前條規定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 一、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為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 。但出海作業之船員,為返國入境之日起六個月內。 二、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繳清相關費用之日起六個月內,並以最近五年發生者為限。 三、依第五款規定申請者,為次年六月三十日前。 保險對象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應檢具之證明文件、核退基準與核退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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