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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32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五十二條,自102年1月1日施行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六十六條(申請特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相關辦法之訂定)

    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保險人同意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之醫事服務機構種類與申請特約之資格、程序、審查基準、不予特約之條件、違約之處理及 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醫事服務機構,限位於臺灣、澎湖、金門、馬祖。

    第六十七條(特約醫院設置保險病房之基準)

    特約醫院設置病房,應符合保險病房設置基準;保險病房設置基準及應占總病床比率,由主 管機關定之。 特約醫院應每日公布保險病床使用情形。 保險人應每月公布各特約醫院之保險病房設置比率,並每季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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