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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7126020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八條,除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1項、第3項及第二十三條自107年6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四十條(保險醫療辦法)

    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事故或生育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醫療服務,應依第二項 訂定之醫療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訂定之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 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規定辦理。 前項保險對象就醫程序、就醫輔導、保險醫療服務提供方式及其他醫療服務必要事項之醫療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其就醫時間與處所之限制,及戒護、 轉診、保險醫療提供方式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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