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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81260186號令修正發布第第二十一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六條(爭議事項之審議)

    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 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前項爭議之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 前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程序及審議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 之。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應定期以出版公報、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爭議審議結果 。 前項公開,應將個人、法人或團體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達無從辨 識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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