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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81260372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九十五條(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之代位求償)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 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 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時,向 第三人請求。 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 求;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所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求償範圍、 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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