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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2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六條,自102年1月1日施行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八十條(提供資料之義務)

    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或保險人為辦理各項保險業務,得請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 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所需之帳冊、簿據、病歷、診療紀錄、醫療費用成本等文 件或有關資料,或對其訪查、查詢。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不得規避、拒絕、妨礙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 前項相關資料之範圍、調閱程序與訪查、查詢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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