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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25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九條,自102年1月1日施行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醫療服務之審查方式)

    保險人對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本保險之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應遴聘具有臨床或 相關經驗之醫藥專家進行審查,並據以核付費用;審查業務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之。 前項醫療服務之審查得採事前、事後及實地審查方式辦理,並得以抽樣或檔案分析方式為之 。 醫療費用申報、核付程序與時程及醫療服務審查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得委託之項目、受委託機構、團體之資格條件、甄選與變更程序、監督及權利義務等 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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