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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81260058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及新增第十五條之一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五條(全民健康保險會之組成及辦理事項)

    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 一、保險費率之審議。 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健保會為前項之審議或協議訂定,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時,應請保險人同 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議訂定。 健保會於審議、協議本保險有關事項,應於會議七日前公開議程,並於會議後十日內公開會 議實錄;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必要時,並得辦理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 。 健保會由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 之;其中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被保險人代表不得少於全部名額之 三分之一。 前項代表之名額、產生方式、議事規範、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及資訊公開等有關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健保會審議、協議訂定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核定或轉報行政院核定;其由行政院核定事項, 並應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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