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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七十三條(財務報告之提報及公開)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年領取之保險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者,應於期限內向保險人提報經會 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有關之財務報告,保險人並應公開之。 前項之一定數額、期限、財務報告之提供程序、格式及內容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提健保 會討論後,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第一項之財務報告應至少包括下列各項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餘絀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醫務收入明細表。 六、醫務成本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