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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四十五條
災區受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於災後一定期間內,其應自付之全民 健康保險保險費、受災就醫之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由 中央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來源。未具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資格者 於災區受災,其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受災就醫醫療費用及住院一般 膳食費用,亦同。 災區範圍公告前,遇有大量受災傷病患須收治之情形時,衛生福利部得劃 定大量受災傷病患區域,該區域受災民眾就醫,準用前項有關受災就醫醫 療費用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規定。 第一項適用對象之資格、條件、期間與前項大量受災傷病患區域之劃定程 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11126039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八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災區受災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保險費及就醫費用補助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