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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二十條(施行細則之訂定)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各主管機關分別訂定。 前項施行細則,屬於中央機關者,送主管院備查;屬於省(市)以下機關者,送省(市) 政府備查。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建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秘字第103180177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條文(原名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