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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十六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附屬事業機構;其組織由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組織
中華民國93年3月30日行政院院臺防字第0930008276號、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093000304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一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