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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組織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120039795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十八條

    本會為辦理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設法規會為常設性任務編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 適當人選擔任;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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