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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第二十一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行政院院授主基作字第1120200490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條文,除第二條、第五條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