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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各項規定之實施細則及辦法,由輔導會及有關機關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三條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所需之土地,政府應予指定公地租供興建之用,並予減租之優待。
本條例各項規定之實施細則及辦法,由輔導會及有關機關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三條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所需之土地,政府應予指定公地租供興建之用,並予減租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