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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輔導管理
中華民國88年5月11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8)輔壹字第07964號令修正第四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七條、第八條之一條文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六十八條(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之管理)

    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 ,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 前項遺產事件,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處理。 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大陸地區人民未於第六十六條所定期限 內完成繼承之第一項及第二項遺產,由主管機關逕行捐助設置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 辦理下列業務,不受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歸屬國庫規定之限制: 一、亡故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在大陸地區繼承人申請遺產之核發事項。 二、榮民重大災害救助事項。 三、清寒榮民子女教育獎助學金及教育補助事項。 四、其他有關榮民、榮眷福利及服務事項。 依前項第一款申請遺產核發者,以其亡故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已納入財團法人榮 民榮眷基金會者為限。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章程,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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