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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二十四條
各種事業或營業執照,凡經政府列有管制或限制之規定者,在同等條件下,退除役官兵得 優先申請及領用之。
第二十五條各公營生產機構之代銷品,在同等條件下,退除役官兵得優先承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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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一條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定列有管制或限制規定之各種事業或營業執照,及第二十五條所定各 公營生產機構之代銷品,得由各主管機關、生產機構通知輔導會統一辦理,詳細辦法另訂 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業
中華民國57年11月27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57)輔參字第10475號令發布全文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