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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五條
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分別推介至各機 關(構)、行政法人、事業、團體及學校予以安置;其資格、優先順序、 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之。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辦理績效 優良者,輔導會得予以獎勵;其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 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業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業字第110005754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條,自110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