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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
第五條
機構符合第三條第一款情形者,按機構員工人數規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比率等項目及 基準,得經評選,於年度預算額度內,發給新臺幣六萬元至四十萬元獎勵金。 機構符合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者,發給獎座、獎牌、獎狀或其他獎勵。 第一項獎勵評選項目、基準及申請時間等事項,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 導會)訂定並公告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業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業字第1050037971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七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