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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業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業字第1060058100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投資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有關之事業所需資金。 二、貸款與輔導會所屬生產事業及就業農場榮民因農墾必須之資金。 三、各項安置就業計畫有關經費。 四、辦理與就業直接有關之訓練、就學及進修支出。 五、辦理創業貸款利息補助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接受各界捐助款運用作業規定

    五、各類用途捐助款,應以受捐助機關(構)名義開立收款收據交予捐助者收執,其收支處 理原則如下: (一)指定用途: 1.凡指定用途之捐助款,應由機關(構)之業務單位秉持合理有效統合運用之原則 ,編製具體詳實之運用計畫,陳報該機關(構)首長核可後,據以辦理。所需款 項逕於該類代收款項下支應,並同時報本會備查。 2.前目之運用計畫,應包括運用計畫名稱、計畫辦理期程、預計支用項目、金額與 其計算依據,及捐助資金來源(含該類指定捐助款可支用之總額與所含各筆捐款 者之名稱、捐助之日期及其他限制條件等)。 (二)未指定用途:應將捐助款項報本會解繳國庫,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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