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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112007200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條條文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十六條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 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安置就養之適用對象、申請、區分、優先順序 、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 定之。 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 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 養給付中扣抵。 就養給付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就養給付之用。該專戶 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輔導會定之。 本條例各項規定之實施辦法,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輔導會及有關機關 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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