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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1130000499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五條條文及第三條附件一、第五條附件二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十七條

    安置就養之機構,由輔導會設立,定名為榮譽國民之家。 輔導會得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安置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遺 眷及民眾。 前項安置之申請資格、條件、優先順序、作業方式、收費標準等相關事宜 ,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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